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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nungan 认 识 神 – 巴刻 著

【第十四章 神是审判者 – 3】8/5《 认 识 神 – 巴刻 著 》

第十四章 神是审判者 – 3】8/5《 认 识 神 – 巴刻 著 》

三.
从上所述,圣经宣告神审判的工作,显然是对他位格的一部份见证。它佐证了圣经其他地方所说,神道德的完美、公义、公平、智慧、无所不知、无所不能。我们也者见,那彰显神性情的公义,其中心是赏罚分明,人当得什么就给他什么;这是审判者职务的要义。以善报善,以恶报恶,对神来说是自然的。因此,当新约说到最后审判的时候,总说到赏罚。它说,神会“照各人的行为”审判万人(太十八27;启二十12等节)。保罗补充说:“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。凡恒心行善,寻求荣耀尊贵,和不能朽坏之福的,就以永生报应他们。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,反倾顺从不义的,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。将患难、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……却将荣耀、尊贵、平安,加给一切行善的人……因为神不偏待人。”(罗二 6— 11)神赏罚的原则是一致的,基督徒也好,非基督徒也好,都“照各人的行为”受赏受罚。基督徒很清楚的被包括在保罗所说的话里面:“我们众人都必须在基督的审判台前显露出来,使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,或善或恶,受到报应。”(林后五10,新译本)

因此,赏罚显然是神性位格自然和预定的表现。神决定要做每一个人的审判者,根据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。赏罚是创造里不可避免的道德律;神必使到各人迟早接受他应受的报应——不在今生,则在来生。这是人生基本事实之一。而且,我们既是照着神的形像而造,就心知肚明这是对的。这是顺理成章的。我们却常常像流氓(他并无很好的理由)一般埋怨说:“有公理吗?”诗人看见义人被害,恶人“不像别人遭灾”,反而在安逸中兴旺(诗七十三),这问题在人生经验中也屡见不鲜。但神的位格却保证,总有一天一切罪恶必遭报应;当“神震怒、顾他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了”(罗二5)的时候,赏罚必会分毫不差,再不会有天理不公的问题困扰我们。神是审判者,必秉公行义。

那么,为什么人怕想到神是审判者呢?为什么他们觉得神不屑有这思想呢?原来,神完善的审判,就是他完美的道德的一部份。一位不注意分别善恶的神,会是一位良善可爱的神吗?神若不分辨谁是历史的野兽如希特拉、史太林(如果敢指名道姓的话),和谁是他自己的圣徒,他还完美、配受我们歌功颂德吗?神的道德若模棱两可,他就不完全,而非完全的神。不审判世界,就显出道德模棱两可。神是道德完全的神,对善恶的问题不会模棱两可,其最后的明证,就是他已决定审判世界这个事实。

很明显,神审判的实在,必会直接影响我们的人生观。我们若知道在人生道路的尽头,要面对赏罚的审判,就不会活得好象没有赏罚一样。但我要强调,神审判的教义,特别是最后审判,不可把它当作妖怪来吓唬人,使人只有外表的“正义”。它对不信神的人有阻吓的作用,这是真的;但它的要义是启示神的道德性格,带给人生道德的意义。正如李昂莫瑞士(Leon Morris)说:
“最后审判的教义……强调人要向神负责,并肯定公义最后必胜过现已成为人生一部分的一切罪恶。前者为最卑微的行为赋与尊贵;后者为在争战中的人带来镇定和确据。这教义使人生有意义……基督徒“审判观”的意义是:历史朝向个目标迈进……审判确保神和善良必胜的想法。现今善恶之争会持续到永远,是不可想像的。审判的意义是:罪恶必有权柄地、决断地、最后地被解决。审判的意义是:最终神的旨意必圆满地成就。”(参莫氏著《圣经的审判教义》The Biblical Doctrine of Judgment第七十二页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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