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2.9.4a] 罗3:21-28;腓3:9 不应当夸大律法与福音的区别
有些人总是将“律法”和“福音”作错误的对比,他们说“律法”是叫人自己行善工积功德,而“福音”是白白的恩典称我们为义。我们驳斥此错谬之说。虽然“律法”与“福音”是有区别,但我们必须按照圣经来解释。保罗常用“律法”指义的生活法则,是神要求我们这些属他子民遵行的;除非我们完全顺服他,否则“律法”不能带给我们永生的盼望;并且如果我们有丝毫偏差,“律法”就将咒诅加在我们身上。
换言之,“律法”不能救我们罪人。所以保罗辩明:我们惟有靠恩 典,才能讨神喜悦;靠神的赦免,才能称义;因为虽然“律法”的应许赏赐给遵行的人,但没有任何罪人可以靠自己遵守全律法。只有“福音”才能救我们。由此可见,保罗恰当地将“律法的义”和“福音的义”作对比(罗3:21-28;加3:10-14等)。从律法而得的义,是靠自己努力遵行律法而得的;福音所加给我们的义,是唯独靠神恩典、藉着信心而得的。
“律法”与“福音”本身没有任何冲突与矛盾,都是神所赐的,是合一的。律法是影儿,福音是实体,二者从未对立。对立的是“靠律法得救”与“靠福音得救”;也就是“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”与“信基督而来的义”截然不同(腓3:9),“立功之法”与“信主之法”的迥然有别(罗3:27-28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