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2.7.5b] 我们无法靠自己遵行律法 罗 7:7-12
圣经所宣称的一切,都是永恒、必然的真理。反对者声称:若说神对信徒的要求,超过他们自己所能行的,即使有恩典帮助也作不到,这是在羞辱神。我们必须指出此说法是无理的刁难,我们承认:神若愿意,他就能将具有必死身体的人,提升到与天使一样纯洁,但神绝不会作违反他在圣经中所宣告的事。反对者辩称:神有能力使信徒可以靠自己行律法的要求。我们提出警告:不可假设神的大能,会违反他所宣告的真理。所以,凡圣经宣告是不会发生的,就是不可能发生的。
若反对者愿听从圣经,我们就用主回答门徒的话来回答。当主的门徒问他:“这样谁能得救呢 ?”(太 19:25),主回答说:“在人这是不能的,在神凡事都能”(太 19:26)。只要我们的肉体还在,我们就不可能按照律法全然来爱神。爱是跟随认知的,有特定的对象与特定的行动;我们若不首先对神的良善有充分的认识,我们就不可能完全尽心的爱神。如今我们在世上寄居,“仿佛对着镜子观看,模糊不清”(林前 13:12),所以我们的爱是不完全、有缺陷的。只要认清到我们本性中肉体的软弱,我们必会承认:在今生我们无法完全遵守律法。保罗在罗 8:3 更清楚证明此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