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2.7.7] 律法的刑罚功用并不减低其价值 罗 3:20;5:20
正如我们照镜子看见自己脸上的污点,同样地,我们从律法的明镜看见自己的软弱,看见我们因软弱而犯的罪,也看见罪所招致的咒诅。当人犯罪堕落后,失去行义的能力,他就陷溺众罪中,咒诅随之而来。因这缘故,律法所判定我们犯的罪越重,则我们所当受的刑罚就越重。
使徒保罗所说的就是此点:“律法本是叫人知罪”(罗 3:20)。在此他所指的,只是律法的第一功用,就是罪人在重生前所经历到的。相关经文例如:“律法本是外添的,叫过犯显多”(罗 5:20),所以律法被称为“属死的职事”(林后 3:7),是“惹动(神)忿怒的”(罗 4:15),是叫人死的。良心越清楚察觉自己有罪,罪便越发增多;然后罪人既然因知罪而继续犯罪,就又加上顽梗悖逆的罪,抵挡赐律法的神。因此,律法只有启动神的忿怒来刑罚罪人的堕落,因为律法只能指控、定罪、毁灭。若无施恩的圣灵,律法的存在只能定罪和叫人死。
然而,我们这样说,并非是羞辱律法,也绝不是贬损律法的完美优越。假若我们的意志有能力完全顺服律法、定意遵守律法,则只要认识律法而去行,就足以获得永生。但是,因为我们的本性是属血气而且败坏的,顽梗的敌对神属灵的律法(罗 7:14),也拒绝受律法管教而改正,所以神颁布律法原是叫人过得救的生活(如果有人听从),至终成为叫人的罪显多,带来死亡的结果。既然律法证明我们所有人都是犯罪的人,律法越清楚彰显神的义,反而就更清楚揭露我们的罪。律法越确切证明永生和救恩的赏赐是依靠义,就越证明罪人的灭亡是确定的。
这些原则不但没有藐视律法,反而是有价值的,因为更加显明神的恩典慈爱。由此可见,我们因邪恶败坏,无法享受律法所清楚展示的蒙福生活。因此,神的恩典拯救我们就更显甘甜,因为那是律法之外、不靠律法支持的。神的怜悯将那恩典赐给我们,就更显为可爱。从此我们认识:神永不厌倦施恩,不断地赐福给我们,恩上加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