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3.11.16-17a] 羅10:5-9聖經對「信心的義」之教導
當聖經談到「信心的義」時,這與「行為的義」截然不同,聖經要我們摒棄欣賞自己的行為,轉眼仰望神的憐憫和基督的完美。聖經如此教導稱義的次序:首先,神喜悅以他全然的良善、白白的恩慈接納罪 人,神看見人裏面毫無良善,人如此悲慘的光景何等需要神的憐憫;既然人是全然敗壞毫無善行,所以恩待人的起因,完全在於神自己。然 後,神使罪人感到他的良善,好讓人因對自己的行為感到絕望,而確知自己所蒙的全部救恩,唯獨來自神的憐憫。
這就是信心的經歷,罪人藉此信心來得著救恩;當罪人聽到福音的教導,得知自己與神和好了;這是藉著基督的義在神面前替他代求,並他的罪已得赦免,因此他得以稱義。雖然他知道自己已被聖靈重生,他確知那永遠的義為他存留,並不在於他現在所想行的善,乃惟獨在於基督的義。只要認真思想這真理,就能清楚明白聖經的教義。雖這些教義真理,可用更佳的次序來表達,然而次序並不重要,重要的是這些教義是互相連結合一,使我們對整個救恩要義,能正確解釋且堅定相信。
我們應注意「信心」和「福音」彼此的關係。聖經說「信心」使人 稱義,是因為以信心領受「福音」所提供的義。此外,既然聖經教導是福音提供我們「義」,那這義就完全不考慮人的行為。保羅在多處經文都如此教導,其中有兩處經文教導得最清楚。第一,他在羅馬書中將律法和福音對照,說:「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,就必因此活著」(羅10:5);然而「惟有出於信心的義」才宣告了救恩,只要人「口裏認耶穌為主,心裏信神叫他從死裏復活,就必得救」(羅10:9)。保羅如此區分「律法」和「福音」:前者將「義」歸於人的行為,後者則是神白白賜下「義」,完全不在於人的行為。這是第一處關鍵的經文。只要我們明白:藉著福音所賜給我們的義,與律法所要求的條件完全無 關,就能解決我們許多難題。這就是為何保羅經常將「應許」和「律法」作對立,互不相容:「因為承受產業,若本乎律法,就不本乎應許」 (加3:18)。細節見加拉太書第三章的其他經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