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3.11.17b-18] 羅4:4-5;加3:11-12稱義是白白的恩賜,不是行為的報酬
律法本身包含應許。因此,福音的應許必定與律法的應許在某些方面截然不同,否則保羅在「加3:18」所作的對比就毫無意義。這區別何在?就是福音的應許是白白、完全倚靠神的憐憫,而律法的應許乃是倚靠行為達到律法的條件。而罪人是無法靠自己能力和意志達到律法的要求。所以,保羅斬釘截鐵的教導說:律法所吩咐的誡命,對罪人是毫無助益的(羅8:3)。不論是凡夫俗子,或最完美的人,都無能遵行 律法。愛是律法最主要的吩咐。聖靈塑造我們在愛上成長時,這愛為何不能作我們稱義之因?因連聖徒的愛也是不完全,不配得神的賞賜。
第二處的關鍵經文:「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,這是明顯的;因為經上說,義人必因信得生。律法原不本乎信,只說,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」(加3:11-12;引用哈2:4)。這清楚表明:行為在因信稱義上是無關的,行為與信心必須徹底分開,否則保羅的論證必定落空。他說律法與信心不同。為何?因律法的義必須倚靠行為達到要求。據此,信心的義不要求人的行為。由此,因信稱義的人之所以被稱為義,與行為的功德毫不相關。因信心領受的義,是福音所賜的。福音與律法的差別,在於福音的義與行為無關,反而完全在於神的憐憫。
保羅在羅馬書中的教導也與此相同:亞伯拉罕毫無可誇之處,因他信神就算為他的義(羅4:2-3);他接著確認說,在人無法行善(也就沒有工價可得)的情況下,惟有藉著信心才能稱義。他說「作工的得工價,不算恩典,乃是該得的;藉著信心而得的,乃是白白的恩典」(羅4:4-5)。這些用詞都表達信心的義是出於恩典。他接著說:「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,因此就屬乎恩。」(羅4:16)。由此可見,人得為後嗣既因出於信心,就是神白白的賞賜。因為信心完全倚靠神的憐憫,沒有行為的相助。他在「羅3:21」的教導是同樣的:「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,有律法和先知為證」。他將律法排除在稱義之外,就否認行為能幫助我們稱義,否認藉行為得著義;反而,我們是空手而來領受神所賜的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