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2.7.10b] 律法的第二功用如同缰绳,勒住罪人 加 3:24;彼前 2:12
虽然如此,这受约束而勉强的外在义行,对于社会治安来说是必须的,神如此安排掌管万事,以免社会陷入混乱。如果任凭人偏行己路,那么社会就大乱,如同洪水之前的光景(创 6:5)。就连神的儿女,在未蒙召得救及领受圣灵、过成圣生活之前,也是愚昧地放纵肉体的私欲。所以,在他们尚未重生之前,经历这样的管教,也是有益的。他们因惧怕神的刑罚而受约束,至少限制其外在的愚妄。虽然他们心思仍未被驯服,并无多大进展,然而他们多少受公义之轭的约束,遭到部分打击而心灵破碎。一旦他们蒙召时,他们并非完全对律法陌生,也不是未受律法管训过。所以,律法的第二功用对他们也是有益的。
使徒保罗特别论到律法的第二功用:“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,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,不虔诚和犯罪的,不圣洁和恋世俗的,弑父母和杀人的,行淫和亲男色的,抢人口和说谎话的,并起假誓的,或是为别样敌正道的事设立的”(提前 1:9-10)。他在此表明:律法就如缰绳,勒住罪人狂暴和无止境的肉体情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