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3.11.19a] 羅3:21-24 唯獨藉著信心
天主教人士反對我們根據聖經所說「人是唯獨藉著信心稱義」(羅 3:28)時,讀者可以看清他們的反對是出於何等的詭辯。他們不敢否 認「人是因信稱義」,因這是聖經常常重複的教導。然而,他們宣稱因為聖經沒有加上「唯獨」此詞,所以拒絕接受「人是唯獨藉信心稱義」的真理。他們這樣是對的嗎?他們要如何回應保羅所堅持的話:「既然義是神白白的恩典,稱義必是完全出於信心,與行為無關」(羅4:2-8)?若是要加上人的行為,怎能說是白白的恩典呢?
他們要用什麼詭計逃避保羅所說「神的義在福音上顯明出來」(羅 1:17)呢?既然福音向我們顯明義,這義不是殘缺或削減的,福音所包含的義必是整全、完美的義。因此,這福音的義是完全與律法無關。所以,他們堅持排斥「唯獨」這形容詞,不但是錯誤的,也是極為荒謬的規避。保羅在「稱義」上完全排除行為,豈不是堅定的將一切有關 「稱義」的事歸於信心嗎?請問,以下這些經文是什麼意思:「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」(羅3:21);「人就白白的稱義」(羅3:24);「人稱義是因著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」(羅3:28)?
在此他們以狡猾的遁詞來逃避這些經文所說的真理;雖然不是他們自己所發明的,乃是從古代作家抄襲來的,仍然是徹底荒謬的。他們嘮叨強辯:在稱義上所排除的行為,是律法的禮儀行為,不是律法的道德行為。他們爭辯說,稱義也在於遵行道德律法。雖然他們滔滔不絕大放厥詞,其實卻未抓住最基本的邏輯。保羅用「行(律法)這些事的,就必因此活著」(加3:12);「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 的,就被咒詛」(加3:10),說明沒有人能靠著遵行律法而稱義。他們豈能將他在此所說的「律法」在禮儀律麼?他們豈不是癲狂了?
他們若非癲狂,就不會說神向遵守禮儀律的人應許永生,或咒詛唯獨歸於那些違背禮儀律的人。既然這些經文明顯是指道德律,那道德律法所規定的行為,罪人也就沒有能力遵行,所以沒有能力使人稱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