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2.7.12a] 即使是信徒,也需要律法 耶 31:33;詩 119:5
律法的第三功用,也是主要的功用,因為此與律法本來目的有更密切關係。這是針對信徒,聖靈已經在他們心裏居住和作王掌權。神親自將律法刻在他們心中(耶 31:33;來 10:16),聖靈感動並甦醒他們,使他們渴慕順服神,然而律法仍然在兩方面使他們獲益。
第一,律法是神教導他們最佳的工具,使他們在每日生活中,更完整學習主的旨意的性質,這是他們所渴慕熱愛的;律法也使他們確認自己清楚明白主的旨意。這就好像僕人,已經預備好全心全意要討主人的喜悅,必須更小心的探究觀察主人作事的方式,為了要傚法主人、順應主人。這是我們信徒義不容辭的神聖使命。每位信徒有此智慧之心,日日藉著律法的教導,必能更清楚明白神的旨意,不斷的更新與長進。
第二,我們身為神的僕人,不僅需要教導,也需要勸戒,所以我們也會從律法獲得這方面的益處:藉著時常默想律法,被提醒要順服神,被律法所堅固,且從犯罪的滑路上被拉回歸正。聖徒必須在此道路上努力前行,因為不論他們如何熱切體貼聖靈而飢渴慕義,軟弱的肉體總是拖累羈絆,常使他們不能預備好前進。律法對付肉體,就如鞭子對付懶惰頑固的驢,鞭策驢向前作工。即使屬靈人也尚未免於肉體的負荷,律法不斷地鞭策他,不容他裹足不前、原地踏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