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3.11.20b-21] 羅5:8-10 唯獨因信稱義、與神和好、赦罪
保羅引用大衛的見證「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,是有福的」 (羅4:6;詩32:1-2),他將所有「行為」排除在「稱義」之外,他說人絕不可能因行為稱義。天主教無法狡辯反對 「稱義是在行為之外」的總原則。
「唯獨因信稱義」是聖經真理,他們卻愚昧狡辯說,信是透過愛來行動,所以是因愛稱義。我們承認:使我們稱義的信,就是「使人生發仁愛的信」(加5:6)。信使人稱義,並非因信藉著愛行動。信使我們稱義,單單是因它作為媒介,使我們藉著它與基督的義有分;否則保羅強調的一切就落空。我們是唯獨因信稱義,不是因愛稱義。他說:「作工的得工價,不算恩典,乃是該得的」;惟有「不作工的,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,他的信就算為義」(羅4:4-5)。惟有在「行為作工得工 價」之外,才有「出於信心的義」。還有比這說得更清楚麼?神之所以算「信」為義,因這義是出於神恩典白白賜下,不是我們配得的。
出於信心的義,就是「與神和好」,這完全是因「罪得赦免」。我們牢記這原則:神的忿怒在一切罪人的身上,只要仍是罪人,就必遭致神的義怒。以賽亞表達此真理:「耶和華的膀臂並非縮短,不能拯救;耳朵並非發沉,不能聽見。但你們的罪孽使你們與神隔絕;你們的罪孽使他掩面不聽你們」(賽59:1-2)。他說:罪使人與神隔絕,使神掩面不聽;這是必然的,因神若與罪有任何關連,就與他的義相背。
因此,保羅教導:除非人藉基督蒙恩與神和好,否則仍是神的仇敵(羅5:8-10)。神所接納與自己聯合的人,就稱這人為義;因為除非神使罪人成為義人,否則不能接納他進入恩典中,也不能叫他與自己和好。這是藉著「赦罪」而成就的;因為那些與神已經和好的人,若按照他們的行為來判斷,他們仍會犯罪,然而他們已從罪中得釋放得潔淨。可見一切神所悅納的人,被稱為義的惟一理由:他們藉著罪得赦免,一切罪污被洗淨,他們已得潔淨。據此,「稱義」簡言之就是「赦罪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