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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22日[3.12.1a] 羅310,23 在神的審判台前沒有一個義人

[3.12.1a]  羅3:10,23在神的審判台前沒有一個義人
        關於「唯獨因信基督稱義」的真理,是聖經清楚的教導,證據是完全真實可靠。然而我們必須瞭解「稱義」整體教義的根基,否則就不可能清楚認識此真理是不可或缺的。首先,我們應當明白這事實:我們所討論的不是人類法庭的正義,而是天上的法庭,免得我們用自以為是的低微標準,來衡量怎樣整全的行為才能滿足神的公義審判。
        然而,令人驚訝的是,一般人對「神的公義標準」的定義,太過於輕率和大膽。事實上,那些最自信和誇耀「因行為稱義」的人,是明目張膽犯罪或包藏禍心之人。因為他們一點都不思想到神的義,若他們稍微想到了,就不可能如此愚昧侮慢。人若不承認「神的公義」是如此完美無缺,不接受有任何玷污與瑕疵的行為,就必會低估此公義的純全,必不以為寶貴。但是在人身上找不到這樣的純全行為,以後也絕對找不到。因為人人都犯了罪,死在罪惡敗壞之中(羅3:23)。
        經院哲學家在安逸的修道院中,高談闊論「行為有使人稱義的價 值」是輕易的。但當我們來到神面前,我們必須棄絕這一切的胡謅!因為我們在神面前所面對的,是嚴肅的問題,並非紙上談兵膚淺的言詞辯論。我們若想對「真正的義」作有益的探究,必須認真思考:當天上的審判主召我們交帳時,我們將如何回答呢?
        我們不要根據自以為是的想法來想像這位審判主,而是要根據聖經所啟示的:他的光明叫星宿變為黑暗(伯3:9);他的大能融化高山,他的怒氣使地震動(伯9:5-6);他的智慧破壞狡猾人的詭計(伯5:13);他的聖潔使一切顯為污穢(伯25:5);他的公義連天使也無法比擬(伯4:18);他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(出34:7;伯9:20);他的義怒,一旦發作,直燒到極深的陰間(申32:22;伯26:6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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