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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23日[2.7.15] 律法的咒诅被“废去”,信徒不再被定罪 加 310-13;44-5

 

[2.7.15] 律法的咒诅被“废去”,信徒不再被定罪 加 3:10-13;4:4-5

保罗所说的律法的“咒诅”被废去,显然不是指律法的教训本身,而是单单指其约束良心的力量。律法不仅教导我们,也明确强制执行所命令的,要人必须遵守。人若不遵守,甚至在任何方面有失职守,律法就发出雷厉风行的咒诅。因此,保罗说:“凡以行律法为本的,都是被咒诅的;因为经上记着: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,就被咒诅”(加 3:10;申 27:26)。他所说“凡以行律法为本的”是指那些不以“赦罪称义”为本的人。我们是经由罪得赦免而脱离律法权势之人。所以保罗教导说:我们必须从律法的咒诅权势下得到释放,否则我们必在其下灭亡。
        这咒诅权势是什么呢 ? 就是律法对人严厉且致命的要求,不容人丝毫免于律法的极度刑罚,绝不容许任何过犯逃避惩罚。为了救我们脱离这可怕咒诅,基督替我们成了咒诅:“经上记着:凡挂在木头上的,都是被咒诅的”(加 3:13;申 21:23)。并且保罗在下一章说:“基督生在律法以下,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”(加 4:4-5),这与加 3:13“成了咒诅”意义相同,因为“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”(加 4:5)。
        这是什么意思呢 ? 为了要释放我们脱离这无尽的捆绑,这捆绑使我们良心因恐惧死亡而痛苦不已。同时,我们也要留意:律法从未失去其真理的权柄,我们总要以同样的尊敬和顺服,来领受律法。这是驳不倒的事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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