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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28日[2.8.2] 律法是不改变的 赛 558-9;罗 623

  律法教导是清楚明显的。神是我们的创造主,他的权柄统管万有,他是我们的父和主,因此我们应当感谢他,将荣耀、敬畏、爱都归给他;并且我们是他的子民,无权随私意偏行己路,乃是应当顺服神,在一切事上讨神喜悦。此外,律法也教导我们:神喜爱公义和正直,却憎恨邪恶。因此,若我们不想忘恩负义、背叛造我们的主,就应当先求神的国和神的义(太 6:33),并且要一生遵行神所要求的义。
        神的意念高过我们的意念,他的道路高过我们的道路。(赛 55:8-9)当我们体贴神的意思,不体贴人的意思,喜爱神的旨意胜过自己的意念时,这才是将神所应得的敬畏与荣耀归给他。这就证明神唯一所悦纳的敬拜,就是我们遵行他的旨意,过公义和圣洁的生活。我们也不应该以自己无能为力做藉口,而不将神所应得的荣耀归给他,就如欠债的人虽然穷困无能还债,但也不能脱罪。若以人的能力来决定神荣耀的标准,则是极为不妥的。因为我们的能力不能贬低或更改神永不改变的属性:他是悦纳行义的人,敌挡行恶之人。
        他的律法彰显他的公义、圣洁、良善的属性,也启示他所要求我们的一切:“行公义、好怜悯、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”(弥 6:8),我们理当顺服。而任何我们当行的,却行不出的、不能行的,都是我们自己犯罪的结果,是我们的过失。倘若我们容让罪藉我们的私欲来控制我们(罗 6:12),甚至捆绑我们,使我们失去顺服神的自由,则我们也不能以此“不得已”作为藉口不遵行律法。因为所谓“不得已”之恶行的罪恶,是从我们心里发出(太 15:19),其恶果也必归在我们身上。律法叫我们罪人知罪,也定我们的死罪(罗 6:23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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