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2.8.3] 律法叫我们知罪,有积极的目的 罗 3:19-20;加 3:24
律法引领我们,使我们认识不能以自己的无能为托辞,我们应当藉律法的引导省察自己。“省察自己”使我们发现两件事情:第一,当我们将律法所要求的义,与自己所思所行相比较时,就会发现我们根本没有顺服神的旨意。因此我们不配称自己为神所造的,更何况称自己为他的儿女。第二,当我们省察自己的能力时,就会发现自己软弱未能遵行律法,甚至根本无能遵行。因此我们必会怀疑自己是否有真实的良善,开始烦恼担忧、恐惧害怕。
当我们的良心受律法责备,认识自己的罪恶,感受到罪的重担时,就立刻想到神的公义审判,惧怕死亡的刑罚(罗 3:19-20)。同样地,当良心面对许多证据证明自己软弱无能时,就不能不对自己感到绝望。这样的恐惧战兢、灰心绝望,使人谦卑和羞愧不已。最后,人因意识到永死的刑罚而惊恐不已(因他明白了这是神对他的罪的公义审判),他只有投靠神的怜悯,唯有神的恩典是他安全的避难所。如此,人因察觉自己无法偿还他亏欠律法的债,而对自己感到彻底绝望,就被驱使寻求和等候从神而来的帮助。律法是训蒙的师傅,引导我们到主基督那里(加 3:24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