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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3日[3.11.2-3a] 羅321-28 稱義是藉著信心得著基督的義

[3.11.2-3a]  羅3:21-28稱義是藉著信心得著基督的義
        開宗明義,我們必須先解釋所要討論的「稱義」之定義,否則我們一開始就會跌倒。「稱義」是指「人在神面前稱義,是藉信心領受主基督的義,被算為義」。首先,人被稱義是在神面前,在神的審判台前被算為義,並人因著被算為義而蒙悅納。既然罪孽在神面前是可憎惡的,因此,沒有任何罪人在神眼中能蒙悅納;只要他處於有罪的狀態,被算為罪人,他就無法蒙神悅納。所以,哪裏有罪惡,神的忿怒和報應就在那裏彰顯。
        被稱義的人,是那不被算為有罪、反而被算為義的人;因這緣故,他在神的審判台前被判無罪得以站立,而所有罪人都必被定罪沈淪。若一無辜之人被指控,被傳喚到公義法官的審判台前,根據他的無辜,他在法官面前被「稱義」。照樣,當神將某人從罪人中釋放出來,見證和肯定他是義人時,這人在神面前被「稱義」。同樣,假若有人因他的生活是聖潔的,在神的寶座前配得稱為義,有此見證,就可說是因行為稱 義;換句話說,就是他的行為是完全的,能合乎且達到了神的審判要求標準。事實上,沒有任何罪人能因行為稱義(羅3:20)。
        相反的,因信稱義的人,他本身並沒有行為的義,不可能因行為稱 義,乃是藉信心得著基督的義並披戴這義,此人在神眼中不算是罪人,乃是義人。因此,我們根據聖經直接說明「稱義」,就是神接納我們這些原本不義的罪人,在他面前蒙悅納為義人,並且「稱義」包括了我們的罪蒙赦免、基督的義歸算在我們身上(羅3:21-28)。
        聖經有許多清楚的見證,確認此「稱義」的真理。首先,上述「稱 義」的定義是正確且最通用的,也是聖經對稱義的教導,這是不可否認 的。我們不需花時間列舉眾多相關的經文,只需告訴讀者們聖經對「稱 義」是如此的教導,讀者自己查考聖經,就可以明白這是顯而易見的真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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