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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31日[3.13.2] 賽4523-25 因自己的義誇口的,是竊取神的榮耀

[3.13.2]  賽45:23-25 因自己的義誇口的,是竊取神的榮耀
        我們若未完全棄絕矜誇自己的榮耀,我們就無法真正的榮耀神。另一方面,我們必須以此為普遍的原則:凡誇耀自己的,就是自誇敵對 神。事實上,保羅說:惟有當世人一切自誇的依據被徹底根除時,他們才會伏在神的審判之下(羅3:19)。
        因此,當以賽亞宣告以色列人稱義完全在於神時,他接著說一切的「讚美」也要歸給他(賽45:25)。這等於是說,神稱自己的選民為義的目的,是叫他們惟獨因神誇口,別無可誇。他也在前一節經文中教導我們,應當如何指著主誇口:我們應當起誓承認自己的義行和力量,唯獨在乎神(賽45:23-24)。
        注意此處所要求的不僅是一般的承認,而是要我們以宣誓為證,免得我們將此當作只是虛假謙卑的表達一下。並且,也不可容讓有任何人辯稱:只要他自以為義時沒有驕傲自大,就一點也沒有因自己誇口。因為凡是自以為義,就必會產生自信,而自信必會產生自誇。
        所以,在一切有關「義」的討論上,我們必須牢記:「義」所得的稱讚,完全是屬於神,因為就如保羅所宣告,神將自己的恩典豐盛的賞賜我們,是要「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,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」(羅3:26),這都是顯明神自己的義。所以,保羅宣告主賜給我們救恩,是要「使他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」(弗1:6);他接著重覆同一主題:「你們得救是本乎恩……這乃是神所賜的,也不是出於行為,免得有人 自誇」(弗2:8-9)。
        使徒彼得指明:神呼召我們享有救恩的盼望,是要「叫我們宣揚那召我們出黑暗、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」(彼前2:9)。他的目的無疑是要信徒唯獨稱頌神,這是他們所宣揚的聲音將「榮耀唯獨歸與神」,以此除掉肉體的一切驕傲。總之,只要人以為自己有絲毫的義,就是褻瀆神,因他所歸給自己的,是偷竊神的義之榮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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