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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4日[3.11.3b] 羅326-28 聖經對「稱義」的教導

[3.11.3b]  羅3:26-28 聖經對「稱義」的教導
    有關明顯教導「稱義」的經文,路加說百姓聽了基督的教導之後,就以神為義(路7:29),以及基督宣告:「智慧之子都以智慧為是(為義)」(路7:35)。前者(29 節)並非指百姓將義歸給神。因為義本來就是屬於神的,雖然世人都想竊奪神的義。35 節記載基督的話,並非要說智慧的兒女稱智慧(救恩真理)為義,因智慧本來就是義的。這兩節經文乃是表明相同的含意:將神和他的教導所應得的讚美歸給他。
        另一方面,基督斥責法利賽人自以為義(路16:15),他的意思 不是說:他們因行善而被稱義,乃是指他們根本不是義人,卻假冒為善奪取義人之名。熟悉希伯來文的人,會更明白此處的意思;因希伯 來文的「罪人」不僅是指那些承認自己有罪的人,也指被審判定罪的 人。當拔示巴說她和所羅門必算為罪人(王上1:21)時,並非承認他們犯了罪。她乃是在埋怨她和兒子將被羞辱,被算為罪人且被定罪。其實,此節經文上下文都顯明她所說的「被算為罪人」,並非指有罪的實質。「被算為罪」是指被定罪,不是指當事人必然有犯罪的實質。所以 「被稱為義」,不是指當事人必然有義的實質,乃是將義歸算在此人身 上。保羅說:聖經預先看明,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,稱他們為義( 加3:8)。保羅在此就是表明神藉著信將義歸算給外邦人,此外還有什麼意思呢?那原來不虔不義的人,因相信基督被神稱為義(羅3:26-28),這表明人藉著信得以脫離咒詛定罪,這原是他們的不虔不義所應得的刑罰;這就是保羅所說的意思,不可能還有其他含意。
        保羅更清楚的結論說:「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?有神稱他們為義了。誰能定他們的罪呢?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,而且從死裏復活……也替我們祈求」(羅8:33-34)。他等於是說:「誰能控告神所赦免的人?誰能定罪基督所代求所保護之人呢?」。因此「稱義」的意思,就是判定被告之人無罪,宣告他無罪開釋。所以,神既因基督的代求稱我們為義,他赦免我們並非肯定我們原本無罪,而是因基督的義歸算在我們身上,使我們這些不義的人,在基督裏被算為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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