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2.7.3] 律法叫我们无可推诿,并且使我们对自己绝望 申 30:19;罗 8:1-4
为了使人因觉悟自己的罪咎而寻求赦免,我们必须要知道:道德律对人的教训,是如何使人无可推诿。既然律法教导我们何为完全的义,所以我们知道:完全遵守律法之人,在神面前就是完全无瑕疵的义人。人假若能完全遵行律法,则在天上的审判台前被称为义人。所以当摩西颁布律法后,就立刻呼天唤地来作见证:他已将生死祸福陈明在以色列人面前(申 30:19)。
我们不能否认:人若完全遵守律法,就必得永生的赏赐。另一方面来说,我们必须省察自己是否满足神所要求的完全顺服,因为人若能完全顺服,就能确信他必得永生的赏赐。除非我们确知自己能完全遵守律法得永生,否则即使我们知道完全遵行律法就得永生的赏赐,又有什么意义呢 ?
由此可见,律法的软弱暴露出来(罗 8:3)。既然我们之中没有任何人能遵守律法,我们就都被排除在生命的应许之外,并落在律法的咒诅之下。这里所说的,并不仅是会发生的,乃是必定发生的。既然律法的要求远超过罪人遵守的能力,人是能从远处望见神所提供的应许,却无法在这应许上得任何益处。
因此,唯一的结论是:从所应许的良善,人应当更能确定自己的悲惨,既然他与得救的盼望隔绝了,他就确知自己面临死亡的威胁。另一方面,律法可怕的威胁笼罩着我们,压迫缠绕的不是我们中的少数人,乃是我们全人类。这些威胁环绕着我们,并且冷酷无情的追赶我们,所以我们从律法所看到的,只有迫在眉睫的死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