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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9日[2.7.4] 律法中的应许并非毫无意义 加 3:10-14

[2.7.4] 律法中的应许并非毫无意义 加 3:10-14

 我们若只是仰望律法,就只能灰心、迷惘,以致绝望,因为律法定了我们所有人的罪,并咒诅我们(加 3:10)。律法原来应许遵守它之人得福,然而却将我们众人与此福分隔绝了。你可能会说:神岂不是以此来愚弄我们吗 ? 神显示了幸福的盼望,又邀请我们且吸引我们仰望之,向我们保证遵行律法者可得此福,然而最后结果是遥不可及,这与愚弄有何不同呢 ?
        答案是:律法的应许是有条件的,律法要求人完全顺服(虽然没有一个罪人能遵守),然而神赐下律法的应许绝非徒然的。因为藉此我们明白了:律法的应许是我们靠自己得不到的;唯有神出于他白白的恩典悦纳我们,并且我们以信接受神在福音中所赐给我们的这恩典,我们才能得到律法所应许的。
        所以,律法的应许虽然附带条件,最终也会成就在我们身上,让我们清楚知道这是唯独恩典。神是众光之父,白白赐下一切给我们(雅 1:17);在他丰满的恩慈之外,又加上律法的应许:他不拒绝我们的不完全顺服,反而供应了我们所欠缺的来满足律法的要求;他使我们领受律法所应许的恩福,仿佛我们履行了这些条件。其实,是我们的中保主基督替我们履行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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