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3.14.10b-11a] 雅 2:10 不可能靠行為稱義,唯獨因信稱義
論到所謂「行為的義」,我們必須注意並非遵行律法的外表行為,而是神誡命的真義。若人尋求律法上的義,律法不只要求遵守一條,乃須遵守眾條,即不停止遵守律法全部要求。若犯一條,就是犯眾條(雅 2:10)。沒有一個罪人能遵行全律法,人不可能靠行為稱義。因此,神赦免我們的罪、一次永遠稱我們為義,他絕不會要求我們從此藉著行律法稱義。這是愚昧人相信的;只會玩弄我們、帶給我們虛假的盼望。
因為我們在今世仍有肉體的羈絆,仍會犯罪,並且一切靠自己不能完全遵行律法的人,必定遭受律法的審判和刑罰。所以,律法總有指控我們、定罪我們的根據,除非神的憐憫向審判誇勝,並以不斷的赦罪來繼續赦免我們。因此,「不能靠行為稱義」這是永不改變的準則:若按照我們的行為來受審判,不論我們所計畫和所行的為何,即使我們盡了最大的努力,我們應得的結局仍是滅亡。
我們必須強調這兩點:第一,敬虔的人一切所行的,在神嚴格的審判下,都該遭定罪受刑罰;第二,即使真有完全的行為(其實這是不可能的),此行為也將被人的罪性所削弱且玷污。這就是我們駁斥天主教人士的主要重點。在人起初如何稱義的問題上,我們的立場和比較明理的經院哲學家們的立場並無爭論:白白蒙恩的罪人,從罪中得釋放且罪得赦免。我們與他們的差異在於:他們將成聖過程中的生命更新,包括在「稱義」裏面。成聖是神藉著聖靈重新塑造我們,使我們遵從律法。
事實上,天主教將重生之人的義描述為:人一旦藉著信靠基督與神和好之後,就以善行與功德在神面前被算為義且蒙悅納。然而這與聖經所說的截然相反,神宣告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(羅4:3),這並非在亞伯拉罕仍拜偶像之時,乃是在多年之後他在迦南地,操練信心的生活之後,神才宣告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。雖然亞伯拉罕已經長時間以純潔的心敬拜神,並盡其所能的來遵行誡命。然而他被稱義,不是因為他的行為,乃是因著信。由此可見,信徒是唯獨因信稱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