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2.8.20] 神追討惡人的罪自父及子,有違背神的公義嗎 ? 結 18:2-4
首先,我們要討論如此報應是否違背神的公義。既然普世人類都因犯罪墮落遭受咒詛,所以一切沒有蒙神賜恩拯救的人,結局必是滅亡。然而他們的滅亡是因自己的罪惡,並非神的義怒有任何不公。我們也沒有任何抗議的餘地,也無任何理由質問他們為何沒有蒙恩得救,如他人得救一樣。因此,當神因他們的邪惡罪孽,不再施恩給他們的後代,有誰敢因如此公義的懲罰而責備神 ?
然而另一方面,神也宣告:兒子必不承擔父親的罪(結 18:20)。請注意此段經文上下文所討論的。以色列人經過接連不斷的患難災禍,而在他們流行的一句俗語:「父親吃了酸葡萄,兒子的牙酸倒了」(結18:2)。他們這樣說的意思表示:他們認為自己是公義無辜的,卻承當了父母所犯的罪債刑罰;這是因神的忿怒未消,而這不是出於公義,不是他們應得的。
先知對他們說,這並非事實,他們受懲罰乃是因他們自己的罪。因為行義的兒子,卻為邪惡的父親而承擔刑罰,這與神的公義不合。他們所經歷的苦難刑罰,事實證明也非因其祖先的罪惡。因為神將他真理之光與救恩的媒介,從惡人的後裔身上收回,這些惡人的後裔被邪惡蒙蔽,神任憑他們跟隨其父母的腳蹤行,所以神必追討他們的的罪,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。這就是惡人的後裔蒙受咒詛的真正原因。他們在今生受災難,最終永遠沉淪,這是神公義的刑罰,不是因父母的罪過,而是因他們自己的罪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