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2.8.22] 第三诫命总论“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” 申 5:11
这条诫命的目的是:神定意要我们尊他庄严的名为圣。总之,是不要我们僭妄或亵渎地滥用神的名。这诫命不但禁止我们妄称他的名,也吩咐我们要尽力谨慎,以敬畏之心尊荣他的名。因此在我们的思想或言语中,无论是说或想到有关神和他的奥秘时,应当存全然敬畏之心。在思想他的作为时,我们的意念不可有丝毫不敬之意。
我们必须小心遵守以下三项事:第一,无论我们的心思意念和言语,都当敬畏神为至高,尊崇他的圣名,也当荣耀神的伟大。第二,我们不应该轻率强解或滥用神的圣言和敬虔的奥秘,无论是为了我们自己的雄心、贪心或娱乐。正因其上带有神圣尊严的印记,我们更应当尊荣与珍视之。第三,我们不应羞辱和藐视神的作为,像那些可恶可悲的人所作的。我们必须大声颂赞神一切作为,赞美神的智慧公义和美善。这就是尊神的名为圣之意。
若不如此,我们就是虚妄邪恶的滥用并玷污神之名。因为,这是没有按照神所定意分别为圣的目的,来使用他的圣名。遑论其他更糟的情形,这已亏欠了神圣名的尊严,也就因此渐渐被人所轻慢。急促妄用神的圣名已是极为邪恶,然而更邪恶的是将神的名用在可憎之事,例如行邪术迷信、恐怖咒诅、妄为赶鬼、以及其他不敬的邪恶上。
第三诫命主要是指:妄用神的圣名起誓,乃是滥用神的圣名最可恶之事。这诫命禁止我们亵渎神的圣名(申 5:11)。此诫命吩咐我们的是:关乎对神的敬拜与尊敬他的圣名,而非人与人相互应遵守的义务,例如不可起假誓。因为定罪妄作见证的和危害社会之恶行,是在十诫的第二部分(第九诫命)。假如第三诫命是关于不可起誓作假见证(爱人如己的责任),则是多余重复。十诫律法的分类为两部分,不是没有意义的。因此,神在此第三诫命中确证自己的权柄,维护自己神圣之名,而非教导人与人互相应遵守的义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