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2.8.27a] 个人性的起誓,在必要时是认可的 撒上 24:12;来 6:16
通达人不应怀疑,基督在马太 5:34-37 所斥责的,只是律法所禁止的誓言。基督在世时活出他所教导的完美典范,在必要时也起誓。我们确信主的门徒凡事都顺服主,在这事上也效法他的榜样。假如一切的起誓都被禁止,难道保罗起誓是违背圣经吗?事实上,当必要的时候,他毫无犹豫地起誓,甚至有时还加上咒诅(罗 1:9;林后 1:23)。
还有一问题需讨论:个人性起誓是否在马太 5:34-37 为禁止之列?有些人认为只有公开性宣誓(任职立约)不在禁止之列,就像奉行政长官之命的宣誓,也如君王签订条约时所惯用的宣誓,或人民效忠国王的起誓,士兵入伍服役时的起誓等。他们说:保罗宣告证明福音尊严时,所起的誓也属于这一类。因为使徒们的使命不是私下的,而是神公开委任的使者。我们不否认这一类的宣誓是最稳妥的,因为他们有圣经稳固的证据支持。遇疑案时,官长要使证人起誓,另一方面,证人必按所起的誓作证,使徒说人之间的纷争可以藉此方法解决(来 6:16)。这条诫命使双方所作的,得到圣经充分的认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