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2.8.27b] 个人性的起誓要谨慎,必须荣神益人 撒上 24:12 -15
我们可以考察古代异教徒,非常看重庄严公开的宣誓。然而他们将普通一般的起誓,当作微不足道之事,因为他们认为这样的起誓与神的威严无关。但是那些严肃的私下起誓,在必要情况下以圣洁与敬畏之心所起的誓,若是加以谴责,则是非常危险的,因为它们既有理由又有圣经例证支持。若私人在重大的事件上,请求神审断是允许的(撒上 24:12),当然更可以呼求神作证。你的弟兄告你不忠,为了彼此相爱,你当尽力表明清白。你所有的解释无法使他满意,若你的名声因他顽梗的恶意而受损,你可以呼求神审断而并不为冒犯,神的时刻一到必表明你的无辜。
若我们衡量一下“审断”和“作证”,求神“作证”还不如求神“审断”来得重大。我们如此起誓求告神作证,没有任何不当。圣经中如此的例证很多。若亚伯拉罕和以撒,与亚比米勒的起誓,被称为是公开性的(创 21:24;26:31),则显然雅各与拉班是私下个人性的,他们互相起誓以坚立他们的约(创 31:53-54)。波阿斯也同样以私人方式与路得确立婚约(得 3:13)。俄巴底是一个正直敬畏神的人,但他以私人身份起誓来说服以利亚(王上 18:10)。所以,关于起誓最好的准则是要谨慎,不可随便,不作无谓的起誓;然而到了真有必要时,为了是荣神益人,是可以起誓的。这是第三诫命的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