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2.8.6b] 律法是属灵的 太 22:37-40 ; 罗 7:14
也许有人辩说:君王与政府设立的法律,也有在乎动机和企图的,看重人是不是蓄意而行,如果是意外发生的,则量刑较轻。然而这只针对产生犯罪行为的动机和意图。人的法律只能从外在证据来判定某一罪行的意图,如证据不足,就不能起诉。关键在于法官无法察究人心的意念。罪人心怀恶念,显露杀机,只要他控制自己不动手犯罪,人的法律就奈他莫何。
然而属天的律法是为人的心灵而颁布的,所以人的心灵必须先被鉴察约束,人才能遵行律法。一般人虽然尽其所能掩饰自己对律法的恨恶,却在某种程度上控制自己的眼、脚、手、以及其他肢体,表面上伪装遵守律法,其实他们内心却是悖逆,一点也不愿顺服律法。他们认为只要在人面前掩饰自己,就不算犯罪,然而他们在神面前已经公然犯罪了。当他们听到:“不可杀人、不可奸淫、不可偷盗”时,他们认为自己很不错,因为他们没有拿刀杀人,也没有与妓女行淫,更没有偷窃别人的财物。然而,他们却口吐威吓凶杀的话,欲火中烧看色情图片,贪恋别人的财物,并渴望据为己有。如此,他们违背了律法的真正要求。这些愚昧岂不是因他们不理会立法者,而一意孤行自以为义吗 ?
保罗直接指出真相,说:“律法是属乎灵的”(罗 7:14)。所以,律法不仅要求灵魂、心思、意志的遵行,也要求我们离弃一切肉体的污秽,活出圣洁,尽心尽性尽意尽力来爱主我们的神,这是律法与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(太 22:37-40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