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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nungan

11月6日[2.8.9-10] 诫命是正面的吩咐和反面的禁止,用词严明使我们恨恶罪 太 23:23-24

[2.8.9-10] 诫命是正面的吩咐和反面的禁止,用词严明使我们恨恶罪 太 23:23-24

当神吩咐行善时,神所禁止的就是与之相反的恶,这是人人承认不证自明的。当神禁止某种恶行时,与之相反的善就是神所吩咐的,这是毫无疑问的。常言道:谴责邪恶,就是鼓励道德。一般人对此句格言的理解,不足以表达我们所说的。因为当人谈到与邪恶相反的善时,通常是指不作此恶之意。但我们主张:善不仅在乎人不犯所禁止的恶,也包括去行与此恶相反的职责、积极的善行(太 23:23-24)。
        例如,当神吩咐“不可杀人”时,一般人的理解是:神禁止我们伤害人或有伤害人的意图。但是不仅如此,这诫命也包括我们要尽一切所能保护邻舍的生命。理由在于:神禁止我们伤害弟兄,是要我们关爱与宝贵对方的生命。所以,当神禁止我们伤害人时,同时也吩咐我们尽爱的一切本分,来保护邻舍的性命。总而言之,神颁布诫命在所吩咐或所禁止我们的事上,向我们显明其中心目的与两面关联。
        神为何只颁布诫命的一半(正面吩咐或负面禁止),并藉此暗示另一半,而不直接表明全部意义呢 ? 因为我们的肉体罪性,总是设法减低自己犯罪的严重性,除非是很明显的罪无法隐瞒,否则总是寻找自以为是的藉口来遮掩。所以,神的诫命指出每一种罪的最丑陋和最凶恶的例证,使我们在听到时,心里更加深刻的憎恶这罪。在我们衡量自己的罪恶时,时常被欺骗蒙蔽,以为隐而未现的罪比较不邪恶。神除掉我们这幻想的方式,就是藉着指出各种罪的最高峰,来表明该项罪的全面领域,严明指出该罪的邪恶是以不同程度表达。
        例如:我们提到“愤怒”和“仇恨”时,对一般人而言,并不认为这些名称是罪大恶极。然而当这些罪在“杀人”的名称之下被禁止时,我们就更能明白这些罪在神面前,是何等的可憎。因为神将这些罪放在与恐怖的“杀人”同一类。如此,我们依照神审判的标准,就能更准确地认清:我们以前以为轻微的过犯,其实是十分严重的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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