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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10日[3.17.8] 羅327-28;加216 義行在神面前的雙重價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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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有些經文似乎說到因行為稱義,我們須小心解釋。保羅論證「因信稱義」最有力的證據,就是亞伯拉罕因信稱義:「亞伯拉罕信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」(羅4:3;加3:6)。天主教人士辯說,經文也說到非尼哈的行為「就算為他的義」(詩106:31),他們因此主張因行為算為義。所以他們反對「唯獨因信稱義」,強調「信心加上行為才能使人稱義」。敬虔信徒必須記住,聖經清楚說「稱義是因著信,不是靠行 為;稱義不在乎行為」(羅3:27-28;加2:16; 3:11)。天主教反對「唯獨因信基督稱義」,而主張「唯獨人的行為決定稱義」的謬論。
        唯獨聖經使我們認識「稱義」的真理準則,我們必須根據「以經 解經」的總原則,一同恭敬真誠地按正意解經。聖經是合一前後一致的啟示,絕不互相矛盾。保羅表明「唯獨因信稱義」是罪人(無義之人)惟一的避難所(羅五章),所以凡是因信稱義的人,就排除了因行為稱義的可能。既然所有信徒都是唯獨因信稱義,保羅確定宣告,沒有人能因行為稱義(羅3:20);並且在「稱義」上,人的行為一點也沒有幫 助,因為不是靠立功之法(羅3:27)。
        現在討論行為本身有何價值;至於人因信稱義後,行為在信徒生活中的位置,則是另當別論。若考慮行為本身的價值,任何人的行為在神面前都站立不住;人在神面前無可誇的行為;人的行為也無法幫助他稱義,他是唯獨因信稱義。聖經對「稱義」的定義是:罪人蒙恩與基督聯合,藉基督恩典與神和好;因基督的寶血被潔淨得蒙赦罪,披戴基督的義,得著他的義歸算在自己身上,就能坦然無懼的站在神的審判台前。
        當人罪得赦免之後,他的善行就不是按其本身價值來評估。我們稱義之後的善行仍有許多瑕疵不全,而被基督的完美善行所遮蓋;基督的純潔也潔淨除去我們玷污的斑點,使我們在審判台前無可指摘。原來人的罪孽與罪咎,使得人任何行為不能討神喜悅,如今被潔淨除去;當那玷污善行的瑕疵被埋葬後,信徒善行在神面前被算為義(羅4:22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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