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3.17.10] 詩106:3;腓3:9 人蒙赦罪後,行為才被悅納
若說信徒的行為被算為義,這是因為他已經先唯獨因信稱義了。信徒的善行蒙神悅納,因為披戴了基督的義,所以被視為完全無瑕的。只要我們認清支持這些善行的根基是「因信基督稱義」,這一切的難題就解決了。惟有當人的罪得赦免之後,他的行為才開始蒙悅納。這赦免來自何處?豈不是神在基督裏接納我們,視我們和我們所有的都在基督裏?因為我們已連結在基督裏,在神面前我們是義人,因為基督的無罪遮蓋我們一切的罪孽。照樣,我們的行為也被算為義,因為這些行為裏的任何不潔,都被埋在基督的純潔下,所以不算為我們的罪。
因此,我們有理由說:不僅是我們自己,連我們的行為,都是唯獨因著信,都被稱義了。信徒的行為被算為義(不論其行為的特徵為 何),完全是倚靠信心和神白白的稱義,所以行為是由「因信稱義」而生效的。既然如此,行為被包含在信心之內,隸屬於信心之下,信心是因,行為是果。我們絕不能高舉行為到毀壞或遮蔽「因信稱義」。
保羅為了表明我們所蒙的福是來自神的憐憫,並非來自我們的行 為,他特別強調大衛所說的:「得赦免其過,遮蓋其罪的,這人是有福 的。主不算為有罪的,這人是有福的」(詩32:1-2;羅4:7-8)。假設有人提出一些似乎說「因行為得福」的經文,例如:「敬畏耶和華,這人是有福的」(詩112:1),「憐憫貧窮的,這人有福」(箴14:21),「不從惡人的計謀……這人便為有福」(詩1:1-2),「忍受試探的人是有福的」(雅1:12);「凡遵守公平,這人便為有福」(詩106:3),「行為完全的,這人便為有福」(詩119:1),「虛心的 人,溫柔的人,憐恤人的人,有福了」(太5:3,5,7)。這些經文與保羅所教導的真理並無衝突。
既然罪人從來沒有這些真實的善行,使他能因此蒙神悅納,這就證明:除非他的罪得赦免,從奴役中得釋放,否則就永遠停留在悲慘的光景中。聖經中所稱許的這一切福分,就未蒙赦罪之人而言,是與他們無關無分;除非他們先蒙赦罪,否則無法得到這些恩福。這就證明「罪得赦免」不僅是最高的主要福分,甚至是惟一的福分;其他的福分都是以此為根源,由此流出。
我們沒有理由反對聖經常稱呼信徒為「義人」。當然,義人是因信得生,因信而活,過聖潔生活。他們是飢渴慕義,在義上長進,並非實際作到完全的義。所以稱他們為「義人」,是指他們所得的義是「因信基督」而來的,並非從自己行為而得的(腓3:9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