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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16日[3.17.13b-14a] 詩513;1303 人不可能因行為稱義

[3.17.13b-14a] 詩513;1303 人不可能因行為稱義

        保羅在羅2:13前,先說明外邦人和猶太人都是不義的,所以定他們的罪,然後解釋「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,也必不按律法滅亡」,是指外邦人;並「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,也必按律法受審判」(羅2:12),是指猶太人。猶太人佯作不見己過,以唯獨擁有律法為傲。保羅指明:神頒布律法,並非要人只聽律法而稱義;人要守律法才能稱義。
        他等於是說:「你尋求靠律法稱義嗎?你不要宣告你聽過律法,這算不了什麼,反而你當拿出善行,證明神頒布律法給你不是徒然的」。既然他們都缺乏這些善行,那麼他們以律法誇口是毫無道理的。因此,保羅的意思反對那些主張「因行為稱義」的謬論,他表明:律法上的義在於行為完全遵守全律法;無人能誇口說自己的行為滿足了律法的全部要求;因此,律法無法使人稱義,人不可能因行為稱義。
        反對「唯獨因信稱義」的人,也曲解其他經文。這些經文是信徒求神鑒察他們的義行,求神根據這些行為來判斷他們。例如大衛的詩篇: 「耶和華啊,求你按我的公義和我心中的純正判斷我」(詩7:8),「你已經試驗我的心;你在夜間鑒察我;你熬煉我,卻找不著什麼;我立志叫我口中沒有過失」(詩17:3),「耶和華按我的公義報答我,按著我手中的清潔賞賜我,因為我遵守了耶和華的道,未曾作惡離開 我的神,我在他面前作了完全人;我也保守自己遠離我的罪孽」(詩18:20,21,23),「耶和華啊,求你為我伸冤,因我向來行事純全;我沒有和虛妄人同坐,也不與瞞哄人的同群;不要把我的靈魂和罪人一同除掉;不要把我的性命和流人血的一同除掉」(詩26:1,4,9)。
        我們只要瞭解這些經文的上下文,就明白與「唯獨因信稱義」毫無衝突。上下文顯示:大衛並非徹底省察自己的一生,求神鑒察判定他無 罪,乃為某特殊事件伸冤。此外,他宣稱自己有義,是與那些惡人相比較,並非根據神完美的公義準則。他說「我知道我的過犯,我的罪常在我面前;你若究察罪孽,誰能站立得住呢?」(詩51:3;130:3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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