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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nungan

12月17日[2.8.46b] 在所有人际关系中,都要保护对方的权益 弗 6:4;彼前 2:18-20

[2.8.46b] 在所有人际关系中,都要保护对方的权益 弗 6:4;彼前 2:18-20

 

 第八诫命“不可偷盗”论到我们保护别人权益的义务,应用在亲子关系中,作父母的当养育、管教、教导神所交托给他们的儿女,不可以虐待来惹他们的气,使他们远离父母(弗 6:4;西 3:21);反而应当抚爱顾惜他们,并以温柔和仁慈培育他们,这是父母当有的性格。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述,儿女应当顺服父母。
          年幼的当敬重年长的,因主定意要年长者受人尊敬。同时,年长者当以自己优越的智慧和经验,来指导不成熟的青少年;不当辱骂或大声向他们喧嚷,而是慈祥温和的劝戒他们。仆人应当勤劳和热心顺服主人,不是只在眼前事奉像是讨人喜欢,乃是要从心里遵行神的旨意,好像服事主。同时,主人对待仆人,不当暴躁和固执,也不可虐待压迫他们。反而当将他们视作弟兄,是一同事奉天上的主,所以当彼此相爱并以恩慈相待(弗 6:5-9;西 3:22-25;多 2:9-10;彼前 2:18-20;西 4:1;门 16)。
        如此看来,我们劝各人当思想自己的身份地位,当向邻舍尽的本分,以及努力尽职去作。我们不可亏负或偷盗邻舍的权益,这是颁布律法的主所制定的诫命,我们的心必须一直敬畏他,确知他设立此规则不仅是为了外在行为,也是为了我们内心,好使我们尽心尽力保护且促进他人的幸福和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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