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2.8.58] 区分“可赦的罪”和“致死的罪”是虚构的! 罗 6:23;雅 1:13-14
天主教经院哲学家称某些罪是“可赦之罪”,用来指称隐藏的不虔不义(违背十诫的前四诫)或直接触犯第十诫“不可贪恋”。他们对这类“可赦之罪”的定义是:邪恶的欲望,不是蓄意认同,没有长久留在心中。他们认为“恶欲”是小罪,与“致死的罪”不同。但我们说:恶欲是不可能偷偷引进入心,除非是因人心缺乏律法所要求的良善正直。
律法禁戒我们“不可有别神。”当人心被“不信”的诡计所诱惑堕落时,就开始四处寻找假神;当人心受恶欲的侵袭,要其转向别处寻求祝福时,这些恶欲冲动是从何而来?岂不是心灵有空虚之处,给予这些试探有可乘之机?长话短说,诫命吩咐我们要“尽心、尽性、尽意、尽力的爱神”,除非我们全心全意来专心爱神,否则我们已经离弃了律法所要求的顺服。当仇敌在我们的良心里兴风作浪,攻击神的国度并阻碍神的旨意时,这就显明我们的心已摇动偏离,开始背叛神的主权治理。
在第十诫命“不可贪恋”的阐释中,已经证明了以上所述。有恶欲侵袭刺入我们的心吗 ? 我们就已犯了贪恋之罪,结果就成为违反律法的罪人。因为主不仅禁止我们起意图谋有损于他人的事,甚至也禁止我们容许贪恋在心中点燃焚烧。凡是违犯诫命的不论大小,都必招致神的咒诅刑罚。所以,即使是稍存贪恋之心,也难逃死亡的刑罚。
我们不可以诡诈的天平,随己意选择某些罪来衡量(忽略其他的罪),也不可自作主张判断“这罪重,那罪轻”。要按照神公义的天平,就是以“圣经”作为判断的标准,衡量罪的轻重。其实不是我们判断,乃是承认主已经判定的。对于此所谓“可赦之罪(小罪)与致死的罪(大罪)”的区分,圣经怎样说呢?保罗说“罪的工价乃是死”(罗 6:23),大罪与小罪的结局都是死;这显示他根本不承认有此区分。此区分是可憎恶的,因为轻忽了任何罪都是严重的。我们的本性是倾向掩饰自己的罪,所以决不可以此虚伪区分,来麻醉我们迟钝的良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