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3.18.10] 雅2:10-12 義和不義,不能混為一談
天主教人士在強解經文感到困倦之後,就開始用狡猾奸詐的方法來攪和。他們說在某些經文中,信被稱為「工作」(約6:29)。他們以此推論說,我們將信心與行為對立是錯的。他們詭辯說,既然信心在某種意義上是對神旨意的順服,信心本身就有功德能使人稱義。他們將信心當作是人自己的善行,所以有功德。其實正好相反,信心只是媒介領受神的憐憫,是神的福音傳講賜下憐憫,將基督的義印記我們心裏。
他們自相矛盾的立場,混亂信心與行為的區分,其謬論不攻自破。然而這些似是而非的異議,危害不成熟的信徒。我們必須揭穿他們的詭辯真相。他們說:常識告訴我們,既然我們每一個罪都算為我們的不 義,所以我們每一個善行都算為我們的義。對於此謬說,有人提出反駁說,人之所以被定罪,完全是出於他們的不信,並非因為他們個別的 罪。這個答覆並不周全,不令人滿意。我們當然同意「不信」是萬惡之根源。因為「不信」是人離棄神時第一個犯的罪,而且從此罪導出各式各樣違犯律法的罪。
問題的核心在於,不應以同樣方式衡量人的善行和惡行。因行為的義是要完全遵守律法。所以,除非你一輩子毫不失誤的遵守這正直的準則,否則你無法因行為稱義。你一旦偏離這正直的準則,就立刻滑入不義。由此可見,人無法因一兩個善行被算為義,乃是要一生毫無偏差的遵守全律法,才可算為義。但是審斷「不義」卻是截然不同。因為強盜或淫亂的人,只要犯一個罪,就應被判死刑,因他冒犯了神的威嚴。
這些攻擊我們的詭辯家,之所以敗落跌倒,是因為他們忽略了雅各的話:「凡遵守全律法的,只在一條上跌倒,他就是犯了眾條。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,也說不可殺人」(雅2:10-11)。所以,我們說人所犯的每一個罪,其公義的刑罰都是死刑,這是完全正確,因為每一個罪都應得神公義的忿怒和報應。反之,你若是說人能藉著一個善行使自己與神和好,這是荒謬的,因為他的許多罪惡使他應得神義怒的刑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