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2.11.7] 林后3:1-6 旧约与新约的的第三个区别:石版与心版
旧约和新约之间的第三个区别,我们可从先知耶利米的话得知:耶和华说:“日子将到,我要与以色列家和犹大家另立新约,不像我拉着他们祖宗的手,领他们出埃及地的时候,与他们所立的约。我虽作他们的丈夫,他们却背了我的约……那些日子以后,我与以色列家所立的约乃是这样: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,写在他们心上……他们各人不再教导自己的邻舍和自己的弟兄说,你该认识耶和华,因为他们从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认识我;我要赦免他们的罪孽……”(耶31:31-34)。
保罗引用这段经文将“律法”和“福音”作比较,称前者为字句的教义,后者为属灵的教义。他说:前者为刻在石版上的,后者为写在人心上的;前者是叫人死,后者是叫人活;前者是定罪的职事,后者则是称义的职事;前者要过去,后者则是长存的(林后3:6-11)。既然保罗的用意是要解释先知的意思,所以为了明白两者的含意,我们只要查考保罗的用词就行了。然而,两者也有所不同,因为看来使徒比先知更轻看以前律法的职事,这并非轻看律法本身,而是因某些恶人教导律法主义。他们以扭曲的狂热追求守仪式条规,使福音模糊不清。他们的导向是错谬和愚昧,促使保罗讨论律法的本质。所以我们应当留意保罗在此的重点。
耶利米和保罗都是在对照旧约与新约,所以他们专注于律法本身的特别之处。举例而言,律法中有些地方包含怜悯的应许,然而这些应许不是律法的本质,所以当讨论律法的本质时,就不会将这些应许算为律法的一部份。他们所论说的是律法的本质,其惟一功用是:吩咐人行 义,禁止人作恶;应许行义之人得赏赐,警告作恶之人必遭刑罚;律法无法改变人心,无法改正世人与生俱来的堕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