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3.19.6b-7a] 約8:31-32;羅2:15 信徒蒙恩得釋放後,無須懼怕內心殘餘的罪
羅馬書教導「基督徒自由」,是眾所周知的。保羅論證說,罪不應當在我們身上作主,因我們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下;他勸信徒「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……也不要將自己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;倒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,將自己獻給神;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」(羅6:12-14)。
另一方面,信徒也許會反問說,他們自己仍有肉體,有邪情私慾縈繞,罪仍然住在他們裏面。保羅以「基督徒的自由,不在律法的軛下」來安慰鼓勵他們。他等於是說:「雖然你們尚未清楚體驗到罪的權勢已被摧毀,義住在你們裏面;然而你們是沒有理由懼怕喪膽,好像因內心仍有殘餘的罪而不斷地冒犯神;既然恩典已經釋放了你們脫離律法的轄制,你們的行為不再是按照律法準則來審判定罪」。有些人推說,他們因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;他們應該明白自己完全與「基督徒的自由」無關無分。因為這自由的目的,是要鼓勵我們過聖潔生活行善。
基督徒自由的第三要點,是論到無關緊要的外在事物,在神面前我們沒有任何信仰上的義務限制;我們有自由,有時使用,有時不使用,用不用都無關緊要。認清此自由,對我們是必須的,因為若不認清我們有自由可作或不作,則良心得不到安息,並且迷信會沒完沒了。今日有許多人認為討論這些事情是不理智的,關於是否可以吃任何肉類、是否要守節日、牧師是否應穿制服……等等。因為他們認為這些事是繁文縟節,無需討論。雖然這些事看來是無關緊要的小事,然而這些事比一般人所認為的重要,因為這反應出人的良心是如何判斷(羅2:15)。良心必須根據聖經來判斷,這是非常要緊的。良心若無清楚的判斷原則,就無法分辨大事與小事。因為當人的良心被懷疑捆綁時,就陷入迷宮無法自拔。基督徒的自由,來自唯獨因信基督稱義,脫離律法的定罪咒詛。他的良心也不再被人云亦云的禮儀規條捆綁,乃是根據聖經就必曉得真理,行在真理中,真理必叫我們得以自由(約8:31-32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