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3.2.40b-41a] 约17:17;罗8:24-25 “信”是未见之事的确据
信徒经由圣灵光照并藉着信心,以默想属天生命的永福为乐,并将这一切归于神的恩典。我们信靠神保守我们得救到底,夸口神的永远救恩,决不是骄傲自大。反之,若任何人以承认此恩典为耻,则是何等忘恩负义,因为这显示他以恶心贬低神的良善,而非见证他的谦卑拘谨。
神的应许是“信”的稳当根基,以应许的本质解释“信”的性质,是最佳与最明确的描述。所以,若挪去应许,信心将全然倒塌或消失。我们对信心的定义是根据此事实,这与使徒的定义(对信心的描述)毫无分别,他教导说“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实底,是未见之事的确据”(来11:1)。他所用的“实底”这词,是指属神之人所倚靠的基础支柱。他等于是说:“信”就是确实稳固的得着神所应许我们的事。虽然有人喜欢将“实底”解释为“确信”,我们也不反对如此理解。然而“基础支柱”是更为普遍接受的定义。
另一方面,希伯来书作者也有意指出:即使到末日当案卷展开时 (但7: 10),我们的感官仍无法测透我们所得的救恩之事,这是超越我们眼睛所能看明,我们的手所能触摸的。同时,我们得着这些事的惟一方法,是藉着“信”超越我们感官的一切限制,引导我们心灵的眼睛越过今世的万事万物,并超越自己。所以他接着说,得着救恩之事的确据,是在于盼望,因此是“未见之事”。就如保罗所说:“只是所见的盼望不是盼望,谁还盼望他所见的呢?”(罗8:24)。
希伯来书作者称“信”为未见之事“确据”,奥古斯丁翻译为“确信现今尚未成就的事”。希伯来书作者等于是说:信心是尚未出现之事的证据,是看见未见之事,看清模糊之事,拥有所缺之事,显明隐藏之事。神的奥秘,特别是关于我们救恩的奥秘,这些事情的本身是人无法测透的,换言之,人无法理解它们的本质。我们只能从神的话来领悟这些事,神的话就是真理(约17:17),我们应当如此确信神的话,将神所说的一切视为必然成就,已经应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