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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02日韦敏斯德公认信条 – 第九章 论自由意志

第九章 论自由意志

一、神已经赋予人的意志有「天然的自由」(natural liberty),既不受外力强迫,也不受本性绝对必然的影响,能决定行善或行恶1

二、人在无罪的状态时,他有自由与能力去立志,行神所喜悦2的善事,但这状态是可以改变的,以至人可能从其中堕落3

三、人因为堕落入罪中,已经完全不能向任何「关乎得救的、属灵的」善4立志;所以一个属血气的人,既然完全与善悖离5,又死在罪中6,就不能凭自己的能力去改变自己,或预备自己的心去被改变7

四、当神使罪人归正、使他进入恩典时,神将人的本性从罪恶捆绑中释放出来8,并单单借着神的恩典,使他能自由的立志,行出属灵的善9;但是,因为人还有「残馀的败坏」,人无法完全的、也无法专一的立志行善;他仍可能立志行恶10

五、惟有在人「得荣耀」之后,人的意志才能达到完全的、不变的自由立志行善11

太十七12;雅一14;申卅19。传七29;创一26。创二16-17,三6。罗五6,八7;约十五5。罗三10、12。弗二1、5;西二13。约六44、65;弗二2-5。西一13;约八34、36。腓二13;罗六18、22。10 加五17;罗七15、18-19、21、23。11 弗四13;约壹三2;犹24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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