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2.1.8a] 原罪的定义与性质
为了避免误会与曲解,让我们根据圣经来定义“原罪”。原罪是指:我们本性从亚当而得到的败坏,散布于灵魂的所有层面,使得我们先是在神的震怒之下(诗 90:7-9),然后在我们里面生出各样罪恶,即圣经所说的“情欲的事”(加 5:19)。原罪被称为“罪性”是恰当的,从这产生一切的败坏情欲:奸淫、偷窃、仇恨、凶杀、荒宴等,圣经称为“罪所结的果子”,或直接称为“罪”。
因此,我们必须特别注意:我们本性的每一部分是如此败坏扭曲,因这彻底的败坏,我们在神面前被定罪谴责,这是公义的,因为神所接纳的唯有公义、无罪、圣洁。我们并非因他人的罪过而代人受罚。我们是因亚当的罪而面对神的审判,然而这并非说:我们原是无罪而不应受罚。这乃是说:因亚当的过犯而我们被牵连在咒诅内,他使我们也成为罪人。因亚当的缘故,我们不仅是落入刑罚,并且从他而来的罪污,住在我们里面,此罪污应当招致刑罚。因此,罪从亚当一人而来,每一个人也因此罪性而成为罪人。所以圣经说:“于是死就临到众人,因为众人都犯了罪”(罗 5:12)。众人都被原罪所吞噬,被原罪所玷污。
因这缘故,婴儿在母胎内就已经有了罪,这并非别人的罪,乃是他自己的罪。虽然他的罪性尚未结出行为的果子,他已经有罪的种籽在他里面。的确,他整个人性是罪的种籽,因此这本性是被神所厌恶的。所以,在神的眼中这的确是罪,这是公义的,因为若无罪责,则不会被定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