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3.3.21b-22a] 来10:26-29 不得赦免的罪
希伯来书作者警告故意背道者,必遭神义怒的刑罚,因他们从福音的信仰中堕落了,取笑神、藐视他的恩典、亵渎和践踏基督的血(来10:29),将基督重钉十字架(来6:6)。作者意思并非如那吹毛求疵之人所说,断绝一切蓄意犯罪之人得救的盼望。他乃是说背道是无可推诿的,神如此严厉报应亵渎藐视他的人,并不足为奇。“论到那些已经蒙了光照、尝过天恩的滋味、又于圣灵有分,并尝过神善道的滋味、觉悟来世权能的人,若是离弃道理,就不能叫他们从新懊悔了。因为他们把神的儿子重钉十字架,明明的羞辱他”(来6:4-6);“因为我们得知真道以后,若故意犯罪,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”(来10:26)。
古时与大公教会分离的异端,利用这些经文来支持他们疯狂的教 训。历史上另有人认为这些经文的警告过于严厉,而怀疑希伯来书是否属于圣经正典,然而此书在各方面都显示具有使徒的权威。但是与我们争辩的人,是接受希伯来书属圣经,所以要证明上述经文一点也不支持他们的谬论,是轻而易举的。希伯来书作者所教导的,必定是合乎主所教导的,主说:“人一切的罪和亵渎的话都可得赦免,惟独亵渎圣灵,总不得赦免……今世来世总不得赦免”(太12:31-32;可3:28-29;路12:10)。除非我们将希伯来书作者当作是反对基督赦罪之恩,否则我们就得相信他接受基督的教导,只有一种不得赦免的罪。据此,除了这一罪不得赦免之外,其他任何罪都可得赦免。这罪不得赦免,原因是出于人的极度癫狂而非一时软弱,就清楚显明他是被鬼附的人。
为解决此问题,我们当考察,这永不得赦免的可憎之罪性质为何。奥古斯丁将之定义为:顽梗不化的继续犯罪直到死时,不愿求神赦免。其实,这是犯此罪的必然后果,而并非本质定义。此罪的核心是明知故犯敌挡神,硬心不悔改,与恶者一样永不悔改;所以,故意犯此罪的人必永不会悔改。若有信徒担心自己是否犯了此罪,而忧伤痛悔,真心悔改求神赦免,就显示他没有犯了不能赦免的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