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3.4.4b] 路17:14;来7:12 圣经并未吩咐人要向祭司告解认罪
经院哲学家说“悔罪礼”中“向神甫认罪”是神的命令。他们举出文不对题的经文扭曲强解其论调。他们说主吩咐痲疯病人去祭司那里 (太8:4;可1:44;路5:14;17:14)。这是什么证据?难道主是叫他们去向祭司认罪?有谁听说过利未支派的祭司被指派,是为听人告解认罪呢(申17:8-9)?他们以灵意解经回避这问题,辩称:摩西的律法吩咐祭司察看痲疯病人是否得洁净(利14:2-3),而罪就是属灵的痲疯病,所以由祭司来决定罪是否得赦免。
假若此经文就如他们所说,祭司是罪(属灵的痲疯病)之审判官,为何要他们审理属肉体的痲疯病呢?可见这是他们擅自曲解圣经。假若要这样乱来灵意解经,是否可以如此推理:律法将痲疯病的审理权交付利未支派的祭司,我们将之套用在自己身上,罪是属灵的痲疯病,让我们当审判官来审理罪吧?这岂不是胡言乱语么?
我们的答覆是:“祭司的职任既已更改,律法也必须更改”(来7:12)。祭司所有职任已交付基督,也在他身上应验和完成了。因此,祭司职任的权柄和尊荣也就归给基督了。既然他们那么喜爱灵意解经,他们应该将基督作为他们惟一的祭司,万事审断都当在基督的审判台前。若他们这样说,我们乐意赞同。他们的灵意解经极不恰当,因为“悔罪礼”向神甫认罪,仅是采用社会法律作为仪式,根本不是根据圣经。
基督为何吩咐痲疯病人去祭司那里?以免祭司指控基督违反律法,因律法吩咐痲疯病得痊愈,当给祭司察看,并献祭赎罪。基督吩咐被医好的痲疯病人,遵守律法的规定。他说:“你们去把身体给祭司察看”(路17:14);“献上摩西所吩咐的礼物,对众人作证据”(太8: 4)。此神迹作为给祭司的证据。祭司从前宣告他们是痲疯病人,如今宣告他们已得医治。难道他们(虽然不愿意)不是因此被迫见证基督的神迹吗?基督允许他们察看他的神迹。他们无法否认这事实。但因他们仍企图回避,所以让他们察看,是要对他们作见证,使他们无可推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