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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nungan

7月14日[2.2.5-6] 人的意志不受罪的捆綁 神人合作?

[2.2.5-6] 人的意志不受罪的捆綁 神人合作?

 

早期教会的神学家们通常将所谓的“无关紧要的事”(明显与神的国无关的事),放在人的“自由意志”范畴之内。然而他们将“真正的义”归属于“神特别恩典与属灵重生”范畴内。有位神学家将“意志”分类为三种:第一,感官的;第二,属魂的;第三,属灵的。前两种是与生俱来的,第三种是圣灵在人里面的工作。这种三元划分人的意志,是混淆不清的。这些教父讨论“自由意志”,首先探讨的,并非论及它在社会或外在行动上的重要性,乃是什么使人顺从神的律法。虽然人是否有顺从神律法的能力,是主要的论点,但是也不能完全忽略前者。
        经院哲学区分三种“自由”:第一,脱离定律(必然)的自由;第二,脱离罪恶的自由;第三,脱离苦难的自由。定律是与生俱来、深刻人心的,所以人不可能脱离定律。后两者是人被造时所拥有的,在犯罪堕落后就被夺去。基本上这是对的区分,然而这些经院哲学家却错误的将“必然”与“强迫”混淆在一起。我们结论说:所谓“自由意志”不足以使人有能力行善,除非有恩典来帮助人;必须要有特别恩典才能使人行善,也唯有选民藉着重生得着了特别恩典。有些人说特别恩典是毫无分别的赐给全人类每一人,这实在是胡言乱语,抹杀了“特别”的意义。
        关于人在堕落之后的状况,是否完全败坏、没有任何行真实良善的能力,或是尚有一些贫弱的行善能力(自己软弱一事无成),需要恩典的帮助来尽其力 ? 经院哲学家的大师想要给予答案,就教导说:“我们需要两种恩典使我们能行善工”,第一种称为“独作的恩典”,确保我们有效的立志行善;第二种称为“合作的恩典”,帮助我们自己向善的意志。这种分类方法的错误在于:虽然将人能有效的立志行善归功于神的恩典,但是却暗示人自己的本性可以向善(虽然是无效的)。中世纪的神学家宣称:人立志行善是神的恩典,但是却妥协说:人出于自己的愿望来寻求真实的良善。这与奥古斯丁所说的完全相反,却假装是从他学来的。
        这所谓“合作的恩典”是混淆视听,带来弯曲错误的解释。这些人认为我们与神的恩典合作,以为人的意志有能力将神的恩典变成无效,也有能力顺从跟随神的恩典。他们说:“那些运用理智判断的人,可以随意拒绝恩典,所以,没有拒绝恩典就是有功德的;那些自己有行善意愿却无完成能力者,愿意与神的恩典合作,也算是有功德的”。这些经院哲学家是与奥古斯丁相去甚远,他们认为人的意志仍有自由,所以有行善的功德。即使人犯罪堕落被罪奴役,人的意志仍然是不受强迫,不被捆绑。这种“神人合作”的说法颠倒是非,将“死在罪中的人”说成“罪人有自由的意志”,是明显违背圣经(弗 2:1-4;罗 1:28-32;3:10-18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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