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3.4.18b-19a] 结18:21-22;路18:13 天主教告解认罪礼是极为有害的
天主教说除非人向神甫认罪,罪就不得赦免,理由是必须由法官审理,才能判决。其实,他们是任意妄为立自己为法官。他们如此捏造的理由,任何有理智之人都不会接受!他们夸口说,捆绑和释放的职分已交付他们,以为认罪是他们的管辖权,加上调查权!再者,他们这样教导,是众使徒所不知道的。神甫无法知道罪人是否确实得赦免,因他们听审时无从得知,所陈述的犯罪清单是否确实和完整。惟有赦罪的神才能鉴察人心肺腑。因此,若根据天主教的教导,则所谓赦罪是完全受限于认罪之人所说的,谁也不能确知罪有没有真正得到赦免。
其实,真正的赦罪完全在于“信和悔改”,而这二者是没有任何听审认罪的神甫能知道的。因此,捆绑和释放的确定,并不在于地上听审的判决,因为即使神的仆人忠心尽己职分,宣告赦罪也只是相对的,有条件的。这句话“你们赦免谁的罪”(约20:23),是为了罪人的缘故而说的,免得他们怀疑神在圣经所应许的赦免,是否会在天上被认 可。
我们谴责这种神甫听审人认罪的仪式,深盼将之除去,因为这告解礼在许多方面都对教会极为有害!即使这认罪仪式本身是无关紧要,但它没有任何用处与果效,反而造成了许多的不虔不义、亵渎和错谬,所以应当立即被废除。天主教辩说这认罪的仪式,在某些方面极有益处。其实,这些所谓“益处”若非虚假,就是毫无价值。他们强调其中一种益处:认罪之人在神甫面前告解会羞耻脸红,这就是沉重的刑罚,使罪人以后更为谨慎,并因自罚而平息神的忿怒。如此的说法,等于是宣 告:站在至高者的审判台前受审,仍不足以使人谦卑下来!我们若因在人面前感到羞耻,就停止作恶,然而当神见证我们邪恶之心时,在神面前却不以为耻,难道这样对我们有益么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