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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26日韦敏斯德公认信条 – 第廿二章 论合法的起誓和许愿

第廿二章 论合法的起誓和许愿

一、合神法度的起誓乃是宗教敬拜的一部分1,在正当场合的时候,起誓者严肃地呼求神,祈求神为他所宣述、所承诺的作见证;并按照他所起誓的真伪来施行判断2

二、人只当用神的名来起誓,并当存完全圣洁与敬畏的心来使用祂的名3。因此,人若用那荣耀可敬畏的名虚伪地或轻率地起誓,或用别的名起誓,都是有罪的、可憎恶的4。然而,在旧新约中,有关重大事件的起誓是为圣经所认可的5;因此有关此类事件,若有合法权威的命令,需要起誓,就当遵行6

三、凡起誓者要正当考虑此严肃行为的重大性,而且只当为自己内心所十分确信为真实的事宣誓7。除了那善良而正当的事,而且自己相信为善良而正当的事,并在能力范围内、且决心去行的事以外,人不当以起誓来约束自己8。然而关于善良而正当的事,若拒绝合法的权威所命令的起誓,乃是罪9

四、起誓当用浅显易懂的通常话语,不可用双关语,心里也不可有所保留10(译注:即心中另外保留某种意思与所言者相违)。不可用起誓使人犯罪,然而,在不使人犯罪的事上,一旦起誓,即使起誓者会因此受亏损,也必须履行11;就是对异端者或不信者起了誓,也不可废弃12

五、许愿与带应许的起誓性质相同,当以宗教敬虔的态度来许愿,而且要以同样的诚实来履行13

六、除了对神以外,人不可对任何受造之物许愿14。许愿若要蒙悦纳,就必须出于信心与责任感,为所蒙的怜悯感恩,或为已得着所求的感谢,借此更严格约束自己,履行应尽的本分或其他的事,又必须以「恰到好处、毫不勉强」为条件与原则,不可踰越15

七、人不可起誓去行圣经所禁止的事、妨碍圣经所吩咐的本分、行超过自己能力的事,或行神未应许、也未赐能力去行的事16。从这几点看来,罗马天主教修道者许愿终生独身、自愿贫困、服从,全然不能使我们更加完全,反而是背道而驰到一个地步,成为迷信与犯罪的陷阱,基督徒决不可自陷其中17

申十20。出廿7;利十九12;林后一23;代下六22-23。申六13。出廿7;耶五7;太五34、37;雅五12。来六16;林后一23;赛六十五16。王上八31;尼十三25;斯十5。出廿7;耶四2。创廿四2-3、5-6、8-9。民五19、21;尼五12;出廿二7-11。10 耶四2;诗廿四4。11 撒上廿五22、32-34;诗十五4。12 结十七16、18-19;书九18-19;撒下廿一1。13 赛十九21;传五4-6;诗六十一8,六十六13-14。14 诗七十六11;耶四十四25-26。15 申廿三21-23;诗五十14,六十六13-14,一三二2-5;创廿八20-22;撒上一11。16 徒廿三12、14;可六26;民卅5、8、12-13。17 太十九11-12;林前七2、9、23;弗四28;彼前四2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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