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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28日韦敏斯德公认信条 – 第廿四章 论结婚与离婚

第廿四章 论结婚与离婚

一、结婚必须是一男一女之间的事;若男人同时有一个以上的妻子,或女人有一个以上的丈夫,都是不合神的法度的1

二、婚姻制度的设立乃为夫妻的互助2,按正道生儿养女,繁殖人类,使教会圣洁的后裔增加3,并防止污秽不洁的事4

三、凡能用自己的判断来表示同意的各种人都可以结婚5,但基督徒的本分是只当在主里结婚6。所以承认真正改革宗信仰的人,不应与不信主的人、天主教徒、或其他拜偶像的人结婚。敬虔的人不应该与那些在生活上罪恶昭彰,或持守可咒诅异端的人结婚,以免背负不相称的轭7

四、不可在圣经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的亲等内结婚8,此等乱伦的婚娶不能因人为的律法,或双方的同意就使其成为合法同居的夫妇9。若鳏寡娶嫁,男人不可娶其妻之至近的亲属,女人亦不可嫁其夫至近的亲属,正如男女不可娶嫁自己至近的亲属一样10

五、在订定婚约之后所犯的通奸或淫行,如在结婚之前被发现,清白者的一方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11。若是在结婚之后犯奸淫,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离婚12,并于离婚之后,视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,与他人结婚乃为合法13

六、虽然人的败坏倾向于处心积虑用不正当的手段,把神在婚姻上所配合的分开,但除了奸淫或教会与政府官员无法调解的故意离弃的行为之外,没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14。离婚当遵照有秩序的手续公开进行,当事者不可随己意私自离开15

创二24;太十九5-6;箴二17;林前七2;可十6-9  创二18  玛二15  林前七2、9 来十三4;提前四3;林前七36-38;创廿四57-58  林前七39  创卅四14;出卅四16;申七3-4;王上十一4;尼十三25-27;玛二11-12;林后六14  利十八18;林前五1;摩二7  可六18;利十八24-28  10 利廿19-21  11 太一18-20  12 太五31-32  13 太十九9;罗七2-3  14 太十九8-9、6;林前七15  15 申廿四1-4;斯十3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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