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3.4.1b] 可7:7-9;提后3:5 天主教错谬的悔罪礼
天主教经院哲学家故弄玄虚定义“悔改”,又将悔改分为三部曲:内心的悔罪、口中的认罪、行为的补罪。他们的三分法,与他们对悔改所下的定义,都不合逻辑;好像他们希望终生都在推演逻辑三段论法。
假若根据他们的定义推断(也是辩论家常用的推论),即任何人能为从前所犯的罪哭泣,以后就不再犯那使人哭泣的罪;能为从前的恶行悲伤,以后就不再有令人悲伤的恶行;也能因他后悔所犯的罪而惩罚自己,可是他没有头口认罪,难道就未得到赦免吗?可见,强调必须口头认罪,是没有意义!真心的悔改是不需要向神甫口头认罪。他们的三分法是站不住脚的!
若他们辩说这三分法只是用在作为圣礼的“悔罪礼”,或是指悔改的完美过程,则也是难辞其咎,因为他们并未将此说法包含在他们对 “悔改”的定义中。既然如此,他们就没有理由指控我们;反而他们应当责怪自己,没有对悔改下清楚精确的定义。在我们与人辩论时,所辩论的每一件事都必须以定义作为基准,因为整个辩论的枢纽与根基是 “定义”。他们脱离定义而任意发挥,未免太聪明过度了。
也许这种作法是学者专家的学术游戏。然而,我们要依序查看他们对悔罪所说的细节。我们不谈他们故作神秘的胡诌乱语,其实很容易反驳他们自以为圆滑巧妙的辩论。我们也不谈他们所提的繁文缛节,因为毫无助益。从他们所兴奋讨论的,也就是困扰他们使他们陷入悲惨困惑的问题,我们可清楚看见他们所说的,是在漫谈自己所不知道的事。例如:人为某一个罪悔改,却仍顽梗犯其他的罪,是否讨神的喜悦? 又如:神对人的惩罚,是否能补罪?又如:人是否能为“必死的大罪”重复悔改?他们竟然大言不惭乱发谬论说,人每日所行的悔罪礼,只是为了“不至于死的小罪”。照样,他们引用古代教父的话,以极大的错谬折磨自己,说悔罪礼是“人在沈船后所抓住的第二块木板”。这表明他们尚未从他们禽兽般的迷惑中醒悟,根本没有感受到他们的错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