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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10日韦敏斯德公认信条 – 第卅章 论教会的惩戒

第卅章 论教会的惩戒

一、主耶稣是教会的王与元首,祂已将教会行政权交给教会的治理者(officers of the church),他们与政府官员不同1

二、天国的钥匙既交给这些治理者,他们就有保留罪或赦免罪的权柄,本着神的道和惩戒,对不悔改的人,关闭天国;又按情形,借宣传福音和撤除惩戒2,向悔改的罪人敞开天国。

三、教会的惩戒是必须的,它是为了矫正犯罪的弟兄,以得着他们,并阻止其他弟兄犯同样的罪,除去那足以感染全团的酵;拥护基督的尊荣和福音神圣的承认;避免神的震怒,必须实行惩戒;如他们容忍恶名昭彰和刚愎的犯罪者来亵渎神的圣约和这约的印证,神的忿怒就要临到教会,这也是公平的3

四、为了更圆满地达成以上之目的,教会治理者应当按着犯罪的性质和犯罪者的罪状,予以劝戒,暂时停止圣餐,并逐出教会(excommunication)4

赛九6-7;提前五17;帖前五12;徒廿17-28;来十三7、17、24;林前十二28;太廿八18-20;约十八36。太十六19,十八17-18;约廿21-23;林后二6-8。林前五,十一27-34;提前五20,一20;太七6;犹23。帖前五12;帖后三6、14-15;林前五4-5、13;太十八17;多三10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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