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2.5.16] 該隱的例證,證明罪人的敗壞與無能創 4:1-10;約壹 3:12
反對者認為罪人有自由意志,亂引經文來作證據。熟悉聖經的基要真理的信徒,是不會受其攪擾的。反對者引用創世記的經文:「他必戀慕你,你卻要制伏他」(創 4:7),將這節經文解釋為:神應許該隱,罪的權勢不會在他心中得勝,只要他願意努力制伏它 ! 他們以此作為證據,說該隱有自由意志,自己有能力勝過罪。
我們首先要指出:根據上下文,這裏說到神斥責該隱對他兄弟邪惡的嫉妒。神在兩方面斥責他:首先,該隱行得不好,驕傲地圖謀不軌,為使自己比亞伯更蒙神悅納,然而神唯獨喜悅出於信心的義行;其次,他對神的祝福毫不感恩,變了臉色,並且不能容忍他的弟弟,儘管亞伯順服在他兄長權力之下。
如果創 4:7 的「他」是指「罪」的話,則神在這裡所宣告的,若不是賜下應許,就是吩咐命令。若是命令,我們已充分證明:誡命本身並不證明人有能力遵守;若是應許,那麼該隱後來殺害亞伯,犯了他應該要制伏的罪,這應許在哪裡應驗呢 ? 難道反對者要說這是此應許暗藏了條件,沒有說出來嗎 ? 就好像神說:「你若奮勇作戰就必得勝」?但這樣找藉口迴避,是不能被接受的。因為若該隱應該要制伏的是「罪」,那這無疑是命令句,並非指我們能做的,乃是指我們應當作的,雖然罪人是沒有能力作的。
創 7:4 的正確解釋,根據該隱犯罪的事實和上下文,是對照該隱與亞伯,該隱是長子本來是有尊榮的,卻因自己犯罪行惡被罪制伏。這一點也不能證明該隱有自由意志與能力遵行誡命,反而證明罪人的墮落敗壞,被勸戒卻仍不悔改,死在罪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