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2.5.17b-18] 罪人需要救主,而非辯護律師傳 7:29;林前 3:6-9
聖經說「這不在乎那定意的,也不在乎那奔跑的,只在乎發憐憫的神」(羅 9:16),如果要依照反對者的解釋,其意思是指「要得到神的救恩,單單靠人定意或奔跑,是不足夠的」,那麼人們也可以反過來說「救恩不能單單靠神的憐憫,因為也需要人的定意和奔跑」。既然後者的辯論是荒謬的,所以正確結論是:「保羅這樣說是因為:除非神先預備人心,賜給人善的意志,否則人就沒有善的意志。這並非說人不應當定意和奔跑,乃是說神在人心裡運行,使我們定意和奔跑」。
也有些人同樣無知,強解保羅的另一句話:「我們是與神同工的」(林前 3:9),曲解成「我們有自由意志與能力,與神合作而得救」。此處經文並非指重生得救,上下文顯示是指「栽種、澆灌」的教牧事奉(林前 3:6-8)。無疑這裡指的是牧者、傳道人。此外,他們之所以被稱為「同工」,並不是因為他們靠自己作出貢獻,而是神賜給他們能力和恩賜之後,使他們成為可用的,神才使用他們的服事。
反對者又搬出次經與偽經,來支持人有自由意志和能力。這些並非聖經正典,沒有真正的權威。亞當在起初被造時,是有自由意志與擇善能力,但是因犯罪墮落已失去了自由意志與能力。聖經傳道書說「神造人原是正直,但他們尋出許多巧計」(傳 7:29),人墮落後已經全然敗壞,尋出許多詭詐巧計。不論是誰,如果教導人在自己裡面尋找得救的能力,我們都當拒絕他的謬論,因他違背了聖經,而聖經是神的話,毫無錯誤。
聖經明說:神造亞當時,賜給他正直的心,他墮落之後,因罪性情慾敗壞邪惡,失喪了自由意志與能力,自取滅亡。人因自己的罪喪失了受造之時所領受的恩福,不能推卸責任給神。讓我們都承認:罪人所需要的是拯救心靈的醫生,並非想叫人脫罪的辯護律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