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2.5.6] 神颁布律法诫命,不是因为人有能力遵行太 2237-40;约壹 47-8
那些认为罪人有自由意志的人,想要收集圣经经文来支持自己的谬论,试图以曲解许多经文支持其错谬,以反对正统信仰。这就如战场上的乌合之众组成的军队,场面看似壮观又来势汹汹,却经不起考验,而溃不成军。我们在浏览他们所举之经文,就可发现其滥用谬讲且望文生义,加以整理之后可分为几类统一回答,一个回答就足以反驳他们所用的多节经文。
他们的错谬基本在于对神的律法之误解,他们自以为神的律法乃因根据人能遵行而颁布的,所以他们认为人的能力能满足神律法的一切要求,所以他们一节节的去寻找圣经中的诫命,以便证明人有能力遵行,他们说:当圣经吩咐我们要圣洁、公义、敬虔、顺服、相爱、谦卑,又当圣经禁止我们:不可犯罪、贪心、偷盗、奸淫、拜偶像、相恨、骄傲,就表示我们能遵守这一切的吩咐,否则就是圣经愚弄我们。
他们所收集的这些诫命,基本上可分为三类:第一,吩咐人悔改归向神;第二,一般性的吩咐,叫人遵守诫命;第三,吩咐已经蒙恩得救的人恒忍到底。我们先总体的讨论他们所举出的经文,然后针对此三类再分别讨论,来澄清经文的正意,以驳斥他们的谬论。首先,人们用律法的规定,以证明人有遵行的能力,看来似乎有理,其实这谬论是来自人对律法的无知,此无知是何等的可怕。那些人误以为:无法遵行律法的人是穷凶恶极的罪犯,一般人都有能力遵行,他们所能提供的理由也不过是:若非如此,则神赐给我们诫命是枉然、白费力气。
他们似乎是故意回避使徒保罗关于律法的教导,保罗说:“律法原是为过犯添上的”(加 3:19);“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”(罗 3:20);“罪趁着机会藉着诫命……发动”(罗 7:7-8);“律法本是外添的,叫过犯显多”(罗 5:20)。这些经文就直接戳穿他们的谬论,神颁布律法的诫命并非证明人一定有能力遵行,反而是要显明我们罪人的软弱没有能力遵行。
保罗教导说,律法命令的总归就是爱,爱就完全了律法(提前 1:5;罗 13:10)。罪人是死在过犯罪恶中,是不可能爱神爱人的,怎能说罪人有能力遵行律法呢?所以,保罗祈求神赐下爱心给帖撒罗尼迦的信徒,就证明爱是从神而来的(帖前 3:12;弗 6:23;约壹 4:7-8)。所以,律法的颁布是要我们明白:律法的总纲就是要爱神爱人(太 22:37-40),并且罪人根本无法作到。那些人不明白律法颁布的真义,才会发出“罪人有自由意志、有能力遵行律法”的谬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