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人的意志是为奴的,是由自的
区分“必然”与“迫使”不同的主要论点在于:人因犯罪堕落成为败坏,自愿犯罪,并非违反其意愿,也不是被迫使的。罪人犯罪是因其内心的强烈欲望,并非外在的迫使。罪人由于自己私欲的牵引而犯罪,并非外在而来的强迫。由于人本性的败坏,他只能向恶,被罪性驱使,所以罪人的犯罪是必然的。
在一切活物中,唯有人是自由的,然而因为罪的介入,人受到强烈的驱使,这出于他的意志,并非出于他原有的本性。虽然如此,他原先的由自己选择,并未被剥夺。只要人自愿作的,就是他的由自的选择。莫名其妙的恶化,人意志被罪恶改变成更糟的状况,使自己必然犯罪。但是此必然(虽然是来自意志的选择)无法排除意志(的罪责),此意志(虽然是被领入歧途)也无法排除必然(的罪果)。因为此“必然”是来自意志的自愿。人所遭受的奴役之轭,是自愿作罪恶之奴仆。
总而言之,人被罪恶奴役是悲惨的,人的意志是无可推诿的,因为当意志原本是自由的时候,自愿选择作罪的奴仆。人的心灵在离奇邪恶方式之下,在某种自愿且误用由自选择必然的恶果,成为同时是为奴的与由自的:为奴是因为必然的恶果,由自是因为自愿的选择。然而,更奇怪与悲惨的是,人的意志是有罪责的(因为意志是由自的),是被奴役的(因为意志是有罪责的)。最后结果,意志被奴役因为意志是由自的 ! 这真是何等的悲惨 ! 唯有我们的救主耶稣才能救我们脱离此悲惨的罪况 ! (罗 5:21;6:23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