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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2日[2.8.6a] 律法是从神而来,人应该完全顺服 太 22:37-40;罗 7:12-14

[2.8.6a] 律法是从神而来,人应该完全顺服 太 22:37-40;罗 7:12-14

 我们根据圣经来查考与解释律法之后,就会更清楚认识律法的功用与目的,更能因律法得益。首先,我们必须对律法有整体的了解。律法不仅要求人外在,要过正直的生活,也要求人内在,要有属灵的义。虽没人会否认这点,但却很少人留意律法同时看重外在行为与内在心思。原因是世人只关心社会上约定俗成的法律习惯,不理会颁布律法的神,所以他们未认清律法的本源来自神,律法的本质是公义、圣洁、良善,是属灵的(罗 7:12,14),是由神的属性决定的。
        世上君王或政府颁布禁止淫乱、谋杀、偷窃的律法,我们知道,人若只有犯罪的意念企图,是不会被法官定罪的。因为世间立法者的权限仅止于此,他们无法鉴察人心,除非人做出实际的罪行,否则就不算违反律法。然而上帝是无所不在、无所不知、无所不能的,他鉴察人心肺腑,看重内心的纯洁,而非只是外表的行为。所以,神颁布律法禁止淫乱、谋杀、偷窃时,他禁止的包括淫念、愤怒、恨恶、贪恋、诡诈等。既然神是属灵的立法者,所以他最看重的是灵魂心态而非身体行为。罪人心中的愤怒和恨恶就是属灵上的谋杀,贪恋就是偷窃,淫念就是淫乱(太 5:21-32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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